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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牛兄弟

一位投资者以“合伙人”身份向基金公司投资3000万元,却迟迟不能变更工商登记;这位“合伙人”找“执行合伙人”理论,却遭百般阻挠;又试图找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帮助,发现该基金根本没有在官方系统备案。这家基金公司就是与大骗子贾跃亭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
2016年4月,“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乐视体育的B轮融资,投资额为10亿元人民币,占股约4.63%。而“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是在2016年3月7日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显然,其成立的目的就是当乐视体育的股东。当时,乐视体育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IPO并上市。一个叫“乐视”,一个叫“乐盈”,其巧妙设计很容易让人心领神会。
但到了2016年12月,乐视体育突然爆出惊天消息:乐视体育实控人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擅自”借给乐视控股40多亿元,于是,乐视体育无法正常经营。留下这个巧妙的烂摊子之后,贾跃亭于2017年7月4日逃往美国洛杉矶。现在来看,虽然贾跃亭做了很多法律上的设计,套取大量资金后逃亡,但“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其帮凶的面目,仍清晰可辨。
很多人以为,基金都是募集他人的钱,由一批基金经理代为管理,收取管理费。其实,还有一类基金是合伙企业,比如,“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就是合伙企业,其全称为“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该基金的出资人(LP)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显然,乐视体育是贾跃亭运筹的一个骗子平台。据上市公司乐视网介绍,乐视体育于2014年3月成立,于2015年4月引入A+轮融资,投资款共计5.79亿元。2016年4月引入B轮投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其中即包括“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的10亿元。为了筹资,两轮投资协议中都设置原股东(即乐视网、乐乐互动、北京鹏翼)回购条款:乐视体育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资方认可的上市工作,原股东将在投资方(并由各投资方分别单独决定)发出书面回购要求后的两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价格、以现金形式收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并支付全部对价。
贾跃亭逃亡后,采取一系列话术欺骗乐视网、乐视体育股东,欺骗国内舆论。直到2020年,参加乐视体育A+轮、B轮融资的股东们才达成一致,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0年11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本金10亿元以及最低对价款约5亿元。
但一纸裁定并不等于可以拿到钱。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等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诉讼。2021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1177号】,裁判结果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即乐视网、乐乐互动、北京鹏翼)银行存款1499597703.43元和应支付的最低收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过,案件流程信息显示,目前该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成终本案件。
乐视体育两轮融资获得88亿元,转手借给乐视控股40亿元,贾跃亭逃亡美国后吃香喝辣,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审理,结果都是“贾跃亭及其利益关联人没有钱赔你”。这些“后戏”,不过是帮助骗子兑现收益而已。



在“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这一系列骗局当中,贾跃亭是顶级骗子,“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只是执行者好帮凶,在“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之下,还有销售骗子。如,陈先生2018年从“深圳市前海洛克投资有限公司”手中买到“深圳乐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产品。洛克的销售方法是:与投资者签署一份股权合伙协议,或者签署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如此,可以拆分份额收益,规避合格投资者的起投标准。许多达不到投资门槛的投资者被保本和高收益的产品宣传吸引,间接投资所谓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股权。
“深圳市前海洛克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颖豪,上演了和贾跃亭一样的跑路游戏,可谓后浪追前浪。据媒体报道,2023年11月11日,张颖豪乘车抵达香港口岸,从香港出境。两天后,他对公司高管留言:“我要走了,你们也走吧。”公司高管向公安局报案了,但是,投资者的钱也打水漂了。目前,洛克未能回笼的资金共有12亿元。
如果说贾跃亭是“顶级骗子”,张颖豪则是“过桥骗子”,没有张颖豪的底层销售团队,很多老百姓不可能买到贾跃亭的股权——即使是通过间接途径。没有贾跃亭这样的顶级骗子设计所谓“资本产品”,食物链的末端恐怕难以行骗。
对投资产品实行备案监管,是打击贾跃亭骗子产业链的重要方式。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没有备案的基金产品存在以下风险:1)信息不透明,投资者无法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核查基金的有关信息,一旦购买,相当于主动放弃法定维权渠道;2)基金产品运作无监管,投资决策、资金流向等全由管理人决定,违规操作肆无忌惮,投资者行权困难;3)持有基金份额后,一旦发生纠纷,状告无门,可能会颗粒无收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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